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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中国的侨务与外交
2004年no.5 侨务回顾 作者:程希

  提要:本文论述了五十年代中国外交战略和策略调整背景下的侨务工作,既具体分析了侨务对外交的服从情况,又明确指出了侨务对外交的补充与支持作用,并以侨汇等为例进行了说明。

  朝鲜战争结束后,新中国开始了外交战略和策略的调整。1954年至1955年,中国与印尼通过谈判,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宣布放弃“双重国籍”。这是中国自近代以来,将侨务与外交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最为重大的历史事件,是新中国在权衡周边安全环境和国家利益得失后进行外交战略和策略调整的重大举措,也是同一时期中国进行外交战略和策略调整的重要佐证。

  一、侨务工作对中国外交战略调整的服从与配合

  应该说,对于一个新生的共和国来说,侨务工作同其它工作一样,都有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随着国内、国际形势发展也会呈现出阶段性的,乃至带有时代特征的调整。为维护新开创的外交局面,从新中国宣布放弃“双重国籍”前的国外侨务工作来看,就已有立足于华侨在当地的长期生存发展和侨务工作不影响外交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如1952年6月发布的《关于国外华侨报刊编辑的指示》指出,华侨报纸要以当地大多数华侨为读者对象,其主要任务是宣传祖国的建设与成就,用爱国主义精神来教育团结广大华侨,同时要与国民党办的报纸进行斗争,但“不要参与当地政治运动,只以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为己任”。为加强对海外华侨的宣传工作,1952年9月14日,中侨委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新闻社”。廖承志在成立大会上强调应确立“侨”的新闻作风:一是要“群众化”,即面向当地大多数华侨,二是要报道祖国的消息,但“消息还必须适合侨报登载,不妨碍其生存”。

  1953年8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中央侨务工作会议,明确了建交国家和未建交国家侨务工作的方针,并在具体操作时把侨务工作划分为“三大块”来分别处理,即华侨众多的民族主义国家(主要是东南亚)、西方敌对国家和社会主义兄弟国家的侨务工作:(1)对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华侨,要求他们全部加入当地国籍,与当地人民尽同样的义务,亦要求当地给予入籍华人以平等的公民权;(2)对于在新兴民族国家(主要是东南亚)的华侨,要求华侨遵守当地的政策法规,不介入当地的革命、政治斗争,同时要求所在国保护华侨的合法利益;(3)对于在敌对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华侨,则无“清规戒律”,可“身在曹营心在汉”,用各种手段开展斗争,同时也要求防范西方发达国家的个别华侨回国从事“反革命”活动。(从此意图来看,放弃“双重国籍”对一个新生的共和国来说,除了有利于发展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有利于华侨华人“落地生根”之外,亦有防止外来颠覆与干涉,减少外交纠纷的好处。)

  1954年3月,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中共中央批转了《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内华侨统一战线与社团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外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已由建国初的“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为华侨服务,团结多数华侨,打击蒋帮反动势力”发展到“教育侨胞团结爱国,力求在当地长期生存下去”。为了更好地协调侨务与外交工作,1954年10月,周恩来主持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安排领导人员具体分工时,还亲自分管了外交部和华侨事务委员会。

  “双重国籍”的放弃是中国对海外华侨的政策服从于外交政策需要的结果。对于中国来说,其意义一是国家主权得到了尊重。印尼单方面以“被动制”办法处理华侨国籍问题,曾被认为是无视中国主权的行为。二是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实践,即国与国之间,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可以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任何问题。三是由此体现有别于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新型外交,可谓“反其道而行之”,因为台湾当局仍力图通过“双重国籍”争取侨心,以支持其“反共复国”。

  此外,从国际法角度看,该条约也体现了对1930年在海牙宣布的民族主义原则的尊重。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的国籍不得被肆意撤销。“在选择国籍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但是,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总是只能选一个国籍,要么选印度尼西亚国籍,要么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而,可以说,它使个人选择国籍的“人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对于印尼原住民和中国的“非华侨”也体现了一种平等,同时也满足了大多数新客华人最终保留中国国籍的需要。

  从第二届全国政协开始,“国外华侨民主人士”不再作为全国政协的参加单位,而改为由华侨和归侨人士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第二届全国人大华侨代表名额仍为30名,“华侨人民代表仍由国外华侨中选举产生”,但在实际选举工作中,已改为在归国华侨中选举产生。1960年1月20日,中国和印尼两国互换“双重国籍”条约批准书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63年12月3日通过了第三届全国人大华侨人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华侨应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由归国华侨中选举。”

  总之,正如有学者所说:“当时的海外华侨(入籍后的海外华人)所以做出归化居住国的选择(仍保留中国国籍者除外),主要是由于国家政治行为等外部作用,而非本人在自然的情况下做出的自我选择。从这一点上来说,当年的海外华侨为祖籍国及其与居住国友好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不可否认的贡献。”但不管怎么样,无论从中国政府的主观需要来理解,还是从华侨华人及当地政府的客观需要来认识,“双重国籍”的放弃都是明智之举,是有利于中国外交战略的,也是符合中国国家外交和华侨华人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从侨务与外交的关系来认识,“双重国籍”的放弃也是中国外交在1954-1955年前后出现战略转向的重要佐证之一。

  二、侨务工作对中国开展对外关系的支持和补充

  新加坡学者廖建裕曾经分析了从1949年至1980年中期的中国外交政策,认为这些外交政策中无论是“较为缓和的”还是“较为激进的”,都有着五个共同的主要目标。保护华侨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第六个目标。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构成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如上所述,“双重国籍”的放弃,是中国打开外交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的一个突破口,是实践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示范。虽然它更多地反映出中国政府出于本国国家利益的一种主观需要,但应该说对华侨、对其他国家而言,也是有其必要性的。因为,首先,只有外交关系的建立和对其的积极维护,才能更好地保护华侨的利益;其次,在当时“冷战”国际政治格局下,避免华侨华人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牺牲品;第三,中国放弃“双重国籍”,也是二战结束以后民族主义兴起、反帝反殖形势的必需,可以想象,若不如此,新加坡的独立就无从谈起;此外,从狭隘的意义理解,不承认“双重国籍”,亦是对中国和其他国家未有“跨国经历”的群体的一种公平。

  但是,如果仅从“侨务工作应服从于对外工作的总方向”来看,显然无法理解侨务系统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以及侨务工作对于华侨华人与中国关系的敏感性。在外交不利的情况下,侨务对外交的支持和补充意义尤为突出,如晚清政府和至今偏于一隅的台湾当局,对于刚刚建立的新中国也同样如此。这一时期,虽已基本确立了“在制定国外侨务政策时,以我国对外工作的总方针、总政策为依据”的原则,但侨务工作在配合外交工作的同时,也有其独立性。因为在建交国家少的情况下,许多对外工作还要靠华侨的帮助和支持。

  在改革开放以前,“侨务部门”是中国少数几个拥有对外联系渠道的部门之一。虽然在1949年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中国侨务工作的中心始终以国内侨务工作为主(至九十年代初,国务院侨办提出要把工作重心转到国外侨务工作上来),然而,应该说,其出发点和立足点却始终是国外侨务。“国内任何细小的问题和措施,都会影响到国外华侨,以及影响到侨居国人民对我国的观感”,因而要“尽可能地处理好侨眷、归侨的问题,扩大我们国家的影响。”现在侨务工作中的一些提法,如“内联外引”、“以侨为桥”等,也多少可以体现出这一出发点和立足点。在国外侨务方面,无疑“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的政策受制并服从于外交政策,根据外交方针的变化调整侨务政策,以便服务于外交政策”。对于中国而言,侨务无疑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外交必要而有效的补充。

  关于侨汇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更好地认识这一问题,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何以侨务工作在中国占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当时,侨务部门在处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时,有三个基本原则,即“服从外交斗争,服从争取侨汇,服从国内阶级斗争和中心工作。”就在中国与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前两个月,周恩来以总理名义签发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人民日报》随后(1955年3月3日)配发了“贯彻侨务政策 坚决保护侨汇”的社论。1957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办法》,其主要目的也在于争取侨汇,《人民日报》同样配发了社论(1957年8月3日)“国家对华侨事务的又一重要举措”。

  自近代以来,侨汇就对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和贸易,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侨乡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中国对外贸易长期处于入超态势,贸易入超部分主要靠侨汇来弥补,被称为“无形的输出”。如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西方国家的敌视和经济封锁,其外交和外贸均处于不利形势,难以通过正常国际贸易获得外汇,而国内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和工业化目标又急需外汇。这一时期,中国对苏联提供的经援项目、工业产品和军事援助包括通过贷款形式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物资,连同利息在内也都是用物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汇和黄金偿付。为了打开对外关系和发展对外贸易,在中日关系尚未正常化的情况下,中国曾一度在沟通中日贸易方面采取了主动,使第一个中日民间贸易协定得以在1952年正式签订。该协定规定到1952年底,每方进出口总额为3000万英镑。中国为实行这个协定进行了很大努力。但由于美、日政府的阻挠,日方无法如期完成向中国的出口计划,不得不延长到1953年底;但协定延长一年后,仍只完成原计划的5%。在这样的背景下,侨汇成为新中国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国政府希望华侨能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其中心便是争取侨汇。”诚如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在《关于侨汇问题的报告》中所说:“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建设,需要进口的东西很多,也就更需要外汇。外汇汇回来,不仅是利益归了侨胞自己,同时也有功于国家。过去我计算过,一年的侨汇要等于山西全省(一千万人)的国民经济收入,也就是等于国家在国外还有一个省。”

  五十年代中国对外贸易额与华侨汇款数比较一览表

  单位:亿美元

年度

对外贸易总额

出口额

进口额

入超(-)/出超( )

华侨汇款额

1950

11.35

5.52

5.83

0.31

1.05526

1951

19.55

7.57

11.98

4.41

1.85268

1952

19.41

8.23

11.18

2.95

1.82982

1953

23.68

10.22

13.46

3.24

1.44490

1954

24.33

11.46

12.87

1.41

1.31166

1955

31.45

14.12

17.33

3.21

1.43715

1956

32.08

16.45

15.63

0.82

1.39382

1957

31.03

15.97

15.06

0.91

1.38040

  资料来源:林金枝:《侨汇对中国经济发展与侨乡建设的作用》,载于《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

  由于侨汇的特殊重要性,争取侨汇成为侨务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争取侨汇的前提是必须做好国内归侨侨眷工作。正因如此,在五十年代历次风风雨雨的政治运动中,归侨侨眷在各方面都能被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形成了“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方针。从1950至1957年,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这8年间的进出口总额为192.88亿美元,其中贸易入超大于出超13.80亿美元,同一时期侨汇为11.70亿美元,大抵起着弥补对外贸易入超的作用(见上图)。

  总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对于中国来说,大发展的机遇并不多。中国与世界各国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比如,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对祖国做出了很多贡献。”从侨务与外交的关系来看,在外交战略和策略调整下的“双重国籍”的放弃及同步开始的国外侨务政策的转向,既说明了“国外侨务政策是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侨务工作以中国“对外工作的总方针、总政策为依据”,“坚持正确的外交路线,是国外侨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双重国籍”的放弃以及侨务工作的相应调整也是1954年前后中国外交战略和策略调整的一个重要佐证,甚至可喻为“晴雨表”。

  (作者单位:中国侨联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栏目责任编辑 朱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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