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2019年no.1 政策问答
2019年1月1日起,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政策大幅度调整,具体都有哪些便利举措?
答:2019年1月1日起,外交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全球驻外使领馆推出新一轮的便民举措,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政策进行大幅度调整:
1.大幅扩大护照申办受理范围,不再把申请人在国外定居作为受理海外中国公民护照申请的前提条件;
2.放宽申请材料要求,确保申请人不跑第三方机构开证明。调整后,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如遇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签证页即将用完等情形,可持签证、当地有效居留证件、当地医疗卡、社保卡、银行对账单、水电气账单等任一种,直接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就自己的国籍状况做出声明,并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可换领新护照;
3.大幅度简化未成年人办证程序,只需一位法定监护人(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场并出具同意意见即可,并将对未成年人申办旅行证实行全球统一的材料标准,除首次申办原则上应在出生国的中国使领馆办理外,其他可向中国任一驻外使领馆或者驻香港、澳门公署申办,如无特殊情况,各馆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即可发证;
4.增设“护照办理进度查询”功能,大幅缩短取证时间。申请人可登录“海外护照申请在线预约系统”查询“护照办理进度查询”,最快一周左右可以取证。
此外,外交领事司于1月8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内领事认证信息网上查验系统”,实现国内领事认证信息在线查询和真伪核验。申请人或用文单位如对领事司办理的领事认证真实性存有疑问,可通过登录查询网站或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查验文书真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倒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拳出击涉地下钱庄犯罪,海内外侨胞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倒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七大内容: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二、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三、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四、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五、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七、《解释》的时间效力。
侨胞们需注意,《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首例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的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此外,第四项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换汇黄牛”;变相外汇买卖是指在形式上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移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比如,在国外的个人想往国内汇款1万外币,那么他把这笔钱转账到这个国家的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通过在国内的同伙把等面值的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汇入该个人指定的国内收款账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两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从2018年外汇管理局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非法买卖外汇为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重灾区,今后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违规个人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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